會址:高雄市三民區應安街41號 電話:07-3842228 e-mail :k3869299@yahoo.com.tw
|
高雄市三民區寶國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:本會名稱為高雄市三民區寶國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 二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區發展,增進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 融合、團體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 第 三 條:本會以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劃定寶國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。 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 一、 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左列社區資料: 1歷史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 4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。 二、 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、政府年度推薦項目、社區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劃,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。(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)。 三、 設立社區活動中心,作為社區活動場所。 四、 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。 五、 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、聯繫,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維護成果。 六、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:本會會員方左列三種: 一、 個人會員: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 二、 團體會員:凡社區內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 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(一:五),以行使權利。 三、 贊助會員: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 第 七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 八 條:會員左列情形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(死亡)。 二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第 九 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第 十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 第十一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 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會員(會員代表)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 議決財產處分。 七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十四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 二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三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 四、 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 五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 六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七、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。 八、 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 九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六條: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 審核年度工作計劃暨預、決算。 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十八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九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卄一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會之命處理事務,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 第四章 會 議 第卄二條: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之。 第卄三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卄四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 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 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卄五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卄六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卄七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 一、 入會費: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。 2團體會員壹仟元。 二、 常年會費: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。 2團體會員按所派代表人數,每一代表貳仟元。 三、 社區生產收益。 四、 政府機關之補助。 五、 捐助收入。 六、 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 七、 基金及其孳息。 八、 其他收入。 第卄八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 第卄九條: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 第三十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一條: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卅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|